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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82-2008 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标准编号:DB33/ 682-2008
标准名称: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3-01
标准状态:作废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129.33 KB
内容简介
DB33/ 682—2008


本标准4.1和4.2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玻璃窑炉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苳方针、沈锦林、金海峰、吴天舜、李涛、唐国胜。
I
DB33/ 682—2008
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玻璃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与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 综合煤耗 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每重量箱)合格玻璃制品的燃料消耗包括燃料加工、玻璃熔制、成 型、退火、加工及配套锅炉能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吨产品(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2.2 综合电耗 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每重量箱)合格玻璃制品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生产各工艺过程中 的电耗与生产该产品所配套的辅助设备的电耗(kWh/t)(kWh/重量箱)。 2.3 可比综合能耗 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生产每吨 (每重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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