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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1890F 002-2020 家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规范

标准编号:T/81890F 002-2020
标准名称:家政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规范
发布部门:宁波市海曙区81890服务业协会
起草单位: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81890求助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0-02-26
实施日期:2020-02-26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368.97 KB
内容简介
3.1 组织保障
家政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复工防疫工作,并接受卫生、疾控等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家政企业应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部门负责人。明确疫情报告人,配备环境消杀操作人员。
工作小组应全面负责防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员工返岗管理:返岗复工人数和人员变动情况等;
b)日检防控管理:每日员工上岗体检、疫情报告和控制等;
c)场所消杀管理:环境保洁和场所设施用具等消毒杀菌等;
d)教育宣传管理:对疫情和相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相关宣传工作;
e)防护用品管理: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的采购、分发和使用;
f)应急处置管理:分析研判和解决复工复产问题,明确防疫防控应急处置流程、措施等。
小组成员应随人事变动,及时调整。
3.2 制度保障
家政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防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a)应急预案;
b)报告制度;
c)健康监测制度;
d)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e)返岗复工查验制度;
f)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g)健康教育制度;
h)通风、消毒等制度。
家政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并根据防疫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3.3 物质保障
家政企业应使用具有卫生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用品。常用防疫物资技术标准参见附录A。
家政企业应按照员工数量、生产服务需要以及防疫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并按照储存要求分门别类专柜保存,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家政企业应建立使用和检查记录,确保防疫物资使用期限有效、性能状态可靠。
3.4 教育培训
家政企业应利用板报、广播、视频、富媒体、APP等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疫知识教育,包括传染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等,提升防疫意识和应对能力。
3.5 健康管理
家政企业应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做好:
a)员工体检;
b)健康筛查;
c)心理疏导。
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在传染期间或者在排除传染病期间,家政企业不应安排其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家政企业应设立医务室,配备必要的药物和防疫物资。未设立医务室的,家政企业应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
4 经营防控
4.1 环境防控
重点区域环境防控要点见附录B。
地面、门把手(扶手)、工作面(柜台)、电梯等人员经常接触的设施、设备及用品应每日进行有效消毒一次以上。
环境消杀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疾控部门要求或消毒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消杀后完成,环境消杀操作人员应填写消毒杀菌记录,并在消杀区域醒目位置明示消杀情况。
各公共空间应保持通风。宜关停中央空调,确需启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定期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设立口罩等废弃防护用品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每日对垃圾箱进行消毒处理。
4.2 人员防护
个人防护要点见附录C。
4.3 健康监测
设立单一出入口,设置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实施闭环管理,做到逢车必查、凡进必检。
上下班高峰宜设置多个测温点,确保安全距离,有序检查,避免交叉感染。
家政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出勤和健康状况检查,观察精神状态,询问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发生,调查了解缺勤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
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可增加检查频次。
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应阻止人员进入,并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
疫情报告人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排查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4 因病缺勤登记、追踪
疫情报告人每日登记、核实和汇总因病缺勤员工的患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就诊情况等信息,对病情和转归进行跟踪。
4.5 返岗复工检查
返岗复工人员应为非居家观察的人员或已经解除居家观察及隔离的人员,且符合政府管控规定。
符合返岗要求的人员,家政企业宜安排包车接回。人员来源地相对分散、没有条件组织包车接回的,家政企业应鼓励其自行租车或拼车返回。通过公共交通返回的,相关人员应按政府管控规定做好居家观察。
到达居住地当天,新返岗人员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相关情况,并按政府管控要求在住所或企业安排的隔离区域或宿舍进行自我隔离。
从外地返回,需进行14天自我隔离。
对返岗复工人员进行“一人一表”排查登记,记录内容包括:离家时的健康状况、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和班次、到达后的住址、隔离时长、隔离期活动情况等,并将登记情况汇编入档。
返岗复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按政府管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a) 来自重点疫区或去过疫情高发地区;
b) 接触过其他疫情高发地区归来人员;
c) 接触过疑似尚未确诊或已确诊病例;
d) 出现体温异常、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
4.6 报告
实行“一日一报告”,由疫情报告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员工体温测量,环境消毒杀菌情况等。
4.7 控制措施
在疫情期间,家政企业应根据政府管控规定,在卫生、疾控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落实各项预防性控制措施,包括:
a)对确诊、疑似或密切接触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就诊,做好相关记录;
b)配合疾控部门对疫点进行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c)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有复工证明并经查验后复工上岗。
5 作业防控
5.1 服务组织
家政企业应按政府管控要求科学设置服务项目,不应开展以下服务:
a)连续服务时间超过4小时的;
b)容易导致人员聚集的;
c)防控措施不到位,不严格的。
注1:连续服务时间较长的,可进行定时轮岗;
注2:为避免线下集聚,尽可能设立网络服务项目,如在线心理疏导、网络家政培训等。
长期住家服务项目(如月嫂、陪护等)需审慎,家政服务员按返岗复工要求做好健康监测。
按照服务对象和场所环境不同,家政企业应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充分辨识危险源,确定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做到既经济实用又达到个人防护的目的。防护用品使用见附录D。
家政企业应尽可能减少线下业务洽谈,宜通过网络、电话、app等方式开展业务洽谈以及接单、派单等工作。
服务提供前,家政企业应与客户、家政服务员签订健康确认文件,掌握所有相关人员的健康情况,在确认没有确诊、疑似或密切接触者的前提下开展服务。
发现客户、家政服务员瞒报、谎报情况的,家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需要进入隔离区进行应急作业时,家政服务员应在卫生、疾控等部门的指导下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开展服务。
家政服务员应接受疫情防护专业培训,熟悉传染病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5.2 出工准备
家政服务员出工前应测量体温,做好健康状况记录。
根据作业环境和防疫控制需要,家政服务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帽子、口罩、鞋套等。
家政服务员应自备分装瓶,装好消毒液。
家政服务员应对服务设备、工具、用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
5.3 交通运输
家政服务员不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家政服务员应做好自我防护。
作业用车应每日进行有效消毒,保持通风换气。
作业用车出发前应通风换气,并对驾驶室、货箱内部进行消毒。
作业用车归班后,应先停靠在专门区域内,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或配合机械通风,换气后驶入装卸区。卸下工具或物资后,对驾驶室、货箱内部进行消毒。
5.4 服务提供
家政服务员应按要求全程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家政服务员入户时应对接触的门把手、按钮等进行消毒;入户后应进行手部清洗和消毒。
家政服务员应向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出示健康证明,询问、核实健康状况,并进行记录。
可通过健康码进行证明和核实。
需要对服务现场进行消毒的,家政服务员可采用84消毒液、75%的酒精、双氧水和来苏尔,有特殊要求的应选用特定的清洁消毒液,工具宜采用喷壶,进行喷洒消毒。?
服务提供过程中:
a)与其它人员之间的接触警示区距离为1米,尽可能避免面对面服务或操作。无法避免时,要及时警示提醒,通过防护用品穿戴和安全操作等措施加以控制;
b)在室内等相对封闭空间,应注意通风,每次通风时间为20~30分钟。有老人、病人、孕产妇、婴幼儿等人群的,应避开对流风;
c)需与人体接触的用具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消毒;
d)一次性用具用品应一客一换;
e)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
f)允许佩戴手套作业的人员,应佩戴手套进行服务;
g)当口罩等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时,应立即更换;
h)废弃物应即时清理,用塑料袋密封,按垃圾分类处理要求集中处置。
服务过程中,家政服务员不应吸烟、进食和饮水。
服务结束后,家政服务员应对服务现场进行必要消毒,并进行手部清洗和消毒。
服务后,家政企业应密切跟踪、关注家政服务员、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有人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5 归班
归班后,家政服务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用品用具等进行消毒。
归班家政服务员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健康监测,测量体温,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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