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HXCY 017-2020
标准名称:藏北牦牛奶生产检验标准
发布部门:北京华夏草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起草单位:那曲市草原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草业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
发布日期:2020-05-22
实施日期:2020-05-23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184.40 KB
内容简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牦牛奶 Yak Milk
指生活在青藏高原3000~5000米海拔的母牦牛所产的奶。
3.2 巴氏杀菌牦牛乳 Pasteurized yak milk
仅以生牦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参照GB 19645。
3.3 超高温灭菌牦牛乳 Pasteurized milk
仅以生牦牛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C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参照GB 25190。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生牦牛乳参照GB 19301要求。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微生物要求
巴氏杀菌牦牛乳参照参照GB 19645的要求。 灭菌牦牛乳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
5.1 抽样
产品抽样参照GB/T 30642。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均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为:感官指标、总固形物、脂肪、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产品定型投产时、 生厂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5.4 判定规则
初检不合格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及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日晒、雨淋,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墙壁距离20厘米、与地面距离10厘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存、混运。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牦牛奶 Yak Milk
指生活在青藏高原3000~5000米海拔的母牦牛所产的奶。
3.2 巴氏杀菌牦牛乳 Pasteurized yak milk
仅以生牦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参照GB 19645。
3.3 超高温灭菌牦牛乳 Pasteurized milk
仅以生牦牛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C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参照GB 25190。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生牦牛乳参照GB 19301要求。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微生物要求
巴氏杀菌牦牛乳参照参照GB 19645的要求。 灭菌牦牛乳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
5.1 抽样
产品抽样参照GB/T 30642。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均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为:感官指标、总固形物、脂肪、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当产品定型投产时、 生厂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5.4 判定规则
初检不合格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及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日晒、雨淋,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墙壁距离20厘米、与地面距离10厘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存、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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