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QBDA 3004-2019
标准名称:大数据企业评估认定标准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Big Data Enterprise Evaluation
发布部门: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起草单位: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有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1-29
实施日期:2020-01-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4 大数据企业条件
4.1 基本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企业主营业务与大数据密切相关。
4.2 核心大数据企业条件
4.2.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
4.2.2 拥有两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2.3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数据资源或关键技术, 数据资源增值利用及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60%。
4.2.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相关工作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大数据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5 企业年数据资源、 大数据产品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其中
大数据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4.2.6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大数据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
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3 关联大数据企业条件
4.3.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
4.3.2 拥有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3.3 拥有足够的数字化手段或设施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具备数字化相关技术研究投入。
4.3.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数字化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50%。
4.3.5 企业年数字化有关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4.3.6 具有保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续3
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4 融合大数据企业条件
4.4.1 应用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4.2 具备明显的大数据应用成效, 对本行业传统业务创新发挥明显带动或示范作用。
4.4.3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应用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
5%。
4.4.4 大数据及产业数字化赋能产值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4.4.5 具有保证大数据及数字化应用和运维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
保其持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5 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4.5.1 核心大数据企业开发销售的大数据产品和提供的大数据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5.2 大数据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符合《T/QBDA 3003—2019大数据产品评估认定标准》 要求;
b)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3 提供大数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大数据服务的相关管理流程或标准;
b) 具备提供大数据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大数据服务相关资质能力的人员(如EBDP等认证) ;
d)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大数据企业诚信
4.6.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合法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行业公约, 自觉维护
行业秩序, 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已签署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组织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大数据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大数据产品开发、 支持、 应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以及与所
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1 基本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企业主营业务与大数据密切相关。
4.2 核心大数据企业条件
4.2.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
4.2.2 拥有两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2.3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数据资源或关键技术, 数据资源增值利用及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60%。
4.2.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相关工作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大数据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5 企业年数据资源、 大数据产品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其中
大数据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4.2.6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大数据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
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3 关联大数据企业条件
4.3.1 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业务。
4.3.2 拥有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3.3 拥有足够的数字化手段或设施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具备数字化相关技术研究投入。
4.3.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数字化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50%。
4.3.5 企业年数字化有关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4.3.6 具有保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保其持续3
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4 融合大数据企业条件
4.4.1 应用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4.2 具备明显的大数据应用成效, 对本行业传统业务创新发挥明显带动或示范作用。
4.4.3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应用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
5%。
4.4.4 大数据及产业数字化赋能产值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4.4.5 具有保证大数据及数字化应用和运维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确
保其持续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4.5 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4.5.1 核心大数据企业开发销售的大数据产品和提供的大数据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5.2 大数据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符合《T/QBDA 3003—2019大数据产品评估认定标准》 要求;
b)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3 提供大数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大数据服务的相关管理流程或标准;
b) 具备提供大数据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大数据服务相关资质能力的人员(如EBDP等认证) ;
d)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大数据企业诚信
4.6.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合法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行业公约, 自觉维护
行业秩序, 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已签署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组织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大数据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大数据产品开发、 支持、 应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以及与所
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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