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CI 114-2023
标准名称:道路病害雷达检测技术能力评价标准
英文名称:Evaluation standards of Technical capability for Radar detection of road diseases
发布部门: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起草单位:北京中城基建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中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安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锐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工程管道及桥梁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河北省浅层地热能研究中心)中城数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基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哈工智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城工程检测苏州有限公司北京九通衢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安数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北京吉友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蓝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建新疆京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8-14
实施日期:2023-09-20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道路病害雷达检测机构的机构资质、人员、设备设施、业绩、制度建设管理、创新能力、检测能力验证的要求及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等级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道路病害(指空洞、脱空、疏松体、富水体等)雷达检测与风险评估业务检测机构的作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测机构的自我能力评价。
评价原则
4.1 科学性
评价指标应包含决定道路病害雷达检测主体技术能力的主要因素,评价结果能客观反映道路病害雷达检测主体技术能力的真实状况。
4.2 合理性
评价指标涵义清晰、内容完整、覆盖面全,能够构成一个要素完整、结构合理的评价体系。
4.3 公正性
在检测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影响,能独立且公正地做出判断,始终以客观、科学的资料数据来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道路病害(指空洞、脱空、疏松体、富水体等)雷达检测与风险评估业务检测机构的作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测机构的自我能力评价。
评价原则
4.1 科学性
评价指标应包含决定道路病害雷达检测主体技术能力的主要因素,评价结果能客观反映道路病害雷达检测主体技术能力的真实状况。
4.2 合理性
评价指标涵义清晰、内容完整、覆盖面全,能够构成一个要素完整、结构合理的评价体系。
4.3 公正性
在检测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影响,能独立且公正地做出判断,始终以客观、科学的资料数据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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