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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UAVIA 091-2025 出口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测试规范 第1部分:续航时间与抗风能力

标准编号:T/SZUAVIA 091-2025
标准名称:出口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测试规范 第1部分:续航时间与抗风能力
发布部门:深圳市无人机行业协会
起草单位:深圳市无人机行业协会、电子科技大学(深圳)高等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坦智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宜安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学院、深圳市乐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东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天鹰兄弟无人机创新有限公司、深圳技术大学、中山福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日期:2026-02-28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1.46 MB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续航时间、抗风能力的测试方法,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条件、测试过程、数据处理与记录以及结果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型民用微型、轻型及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其他场景及其他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同类性能的验证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模型航空器。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a项,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且满足下列特性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口,需申请出口许可:a)最大续航时间≥30 min 且<1 h,同时可在≥46.3 km/h(12.86 m/s)阵风条件下起飞并稳定可控飞行;b)最大续航时间≥1 h。注2:本文件旨在为注1中所涉“最大续航时间”和“46.3 km/h阵风条件下稳定可控飞行能力”两项技术指标提供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注3:本文件未考虑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模式,与注1的管制对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是否属于“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的范畴,请根据其产品设计和实际用途自行判定。注4:为行文简洁,本文件正文中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均指本章所述适用范围内的民用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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