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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1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标准编号:GB 15193.17-2015
标准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10-07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608.91 KB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本标准代替GB 15193.17-2003《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本标准与GB 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最大耐受剂量”和“卫星组”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慢性毒性”、“致癌性”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 ——增加了“仪器和试剂”内容; ——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增加“动物准备”和“动物饲养”内容; ——修改了“剂量及分组”的要求; ——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试验期限”内容; ——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一般观察、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病理学检查)的要求,增加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眼部检查、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 ——删除了“资料搜集”内容; ——修改了“数据处理”内容,增加了“结果评价”内容; ——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的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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