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7000.225-2008
标准名称: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英文名称: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10-04-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