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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标准编号:GB 14762-2008
标准名称: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heavy-duty vehicles (III,IV)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7-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40号
关于发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进行补充完善,制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并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载诊断系统和耐久性技术要求

  以下内容,适用于实施《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的第Ⅳ阶段。
  一、第Ⅳ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按照GB 14762-2008规定。
  二、第Ⅳ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为180 000km或10年,以先到为准。允许最短试验里程为100 000km,试验方法按GB 20890-2007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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