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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标准编号:GB 26133-2010
标准名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3-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GB/T 8190.4(idt ISO 8178)《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的运转工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及其修正案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以及美国法规40CFR Part 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
  ——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2613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
  一、所有进行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必须符合GB 2613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凡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二、未达到GB 26133-2010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所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发动机标签。国内生产的发动机应在出厂前加贴标签,进口发动机应在交付前加贴标签。
  三、拟定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机构来进行。排放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部将撤销该机型(系族)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于生产、进口或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六、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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