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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

标准编号:GB 17691-2005
标准名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III, IV, V)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指令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版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GB 17691-2001的修订,与GB 17694-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ESC、ELR和ETC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应用不同的试验工况;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或车载测量系统的要求;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
  ——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
  ——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Ⅴ阶段的预告性要求,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5阶段)》的第Ⅳ、Ⅴ阶段标准,将分别提前12个月给予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 第92号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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