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24430.1-2009
标准名称: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要求
英文名称:Bunk beds for domestic use - Safety - Part 1: Requirement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重庆市朗萨家私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10-06-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双层床的安全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减少对使用人特别是对儿童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性,仅考虑睡觉功能的床。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双层床。
本部分也适用于床铺面高大于等于800mm的单层床,不考虑床铺面以下空间的使用情况。
本部分第4章、第5章、第6章的内容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家用双层床安全》分为以下两部分:
——GB 24430.1《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要求》;
——GB/T 24430.2《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
本部分为《家用双层床安全》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0 9098-1:1994((家用双层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安全要求》(英文版)。
由于原国际标准制定标龄较长,本部分做了如下修改:
——增加了金属材料安全性要求(4.1.2);
——修改了安全栏板高度。即“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60 mm,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不少于l60 mm”,改为“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应不少于300 mm,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不少于200mm”(4.3.4);
——修改了安全栏板被梯子的中断长度,即“中断长度最小为300 mm,最大为400 mm”,改为“中断长度6岁以下(包括6岁)儿童用床最小为300 mm,最大为400 mm,成人用床最小为500 mm,最大为600 mm”(4.3.5);
——修改了间隙要求,把“间隙”改为“儿童用双层床间隙要求”(4.4);
——修改了上下铺面问的净空距离。即把“上铺面与下铺面之间的净空距离应不少于750mm”改为“上铺面与下铺面之间的净空距离6岁以下(包括6岁)儿童用床应不少于750mm,其他应不少于1 150 mm”(4.5.4);
——删除国际标准中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为了便于与第2部分试验方法的引用,增加了子条款的编号(如4.2.1、4.2.2、4.3.1~4.3.6等)。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重庆市朗萨家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罗菊芬、刘曜国、梁米加、古鸣、游飞飙、欧阳丹、邵德兴、钟文翰、吴应龙。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双层床。
本部分也适用于床铺面高大于等于800mm的单层床,不考虑床铺面以下空间的使用情况。
本部分第4章、第5章、第6章的内容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家用双层床安全》分为以下两部分:
——GB 24430.1《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要求》;
——GB/T 24430.2《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
本部分为《家用双层床安全》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0 9098-1:1994((家用双层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安全要求》(英文版)。
由于原国际标准制定标龄较长,本部分做了如下修改:
——增加了金属材料安全性要求(4.1.2);
——修改了安全栏板高度。即“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60 mm,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不少于l60 mm”,改为“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应不少于300 mm,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应不少于200mm”(4.3.4);
——修改了安全栏板被梯子的中断长度,即“中断长度最小为300 mm,最大为400 mm”,改为“中断长度6岁以下(包括6岁)儿童用床最小为300 mm,最大为400 mm,成人用床最小为500 mm,最大为600 mm”(4.3.5);
——修改了间隙要求,把“间隙”改为“儿童用双层床间隙要求”(4.4);
——修改了上下铺面问的净空距离。即把“上铺面与下铺面之间的净空距离应不少于750mm”改为“上铺面与下铺面之间的净空距离6岁以下(包括6岁)儿童用床应不少于750mm,其他应不少于1 150 mm”(4.5.4);
——删除国际标准中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为了便于与第2部分试验方法的引用,增加了子条款的编号(如4.2.1、4.2.2、4.3.1~4.3.6等)。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博达(宁波)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重庆市朗萨家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罗菊芬、刘曜国、梁米加、古鸣、游飞飙、欧阳丹、邵德兴、钟文翰、吴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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