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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标准编号:GB 20891-2014
标准名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CHINA Ⅲ、Ⅳ)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5-16
实施日期:2014-10-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工业钻探设备;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
叉车等);
——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
——材料装卸机械;
——雪犁装备;
——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水泵。

GB 20891-20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提出了第四阶段的预告性要求。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2004/26/EC 指令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ISO8178 中的G2 测试循环;
——不包含欧IV 阶段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19kW 以下柴油机控制要求;
——增加了560kW 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
——简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试验用基准柴油的部分技术参数。
本标准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瞬态试验循环(NRTC);
——增加了560kW 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
——优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增加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和附录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
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时间另行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 年4 月28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自2016年4 月1 日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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