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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JSP 0005-2018 红曲酿造料酒

标准编号:T/FJSP 0005-2018
标准名称:红曲酿造料酒
发布部门: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传统酿酒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福建惠泽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老酒业有限公司、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龙岩沉缸酒业有限公司、福州兴连酿造有限公司、福州市长泉酒业有限公司、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大学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发布日期:2018-12-30
实施日期:2019-03-31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202.96 KB
内容简介
5.1 原辅料要求
红曲黄酒应符合DBS 35/003规定。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 15691规定。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规定。
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规定。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浅黄至红褐色,有光泽
香气 具有红曲酿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气协调
滋味 滋味纯正、清爽、无异味,添加食用盐的料酒呈微咸味
体态 清亮透明,允许有微量聚集物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浅黄至红褐色,有光泽
香气 具有红曲酿造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气协调
滋味 滋味纯正、清甜、醇厚、无异味,添加食用盐的料酒呈微咸味
体态 清亮透明,允许有微量聚集物
5.3 理化指标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干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vol) ≥ 14.0 1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20.0 20.0
总酸(以乳酸计)/(g/L) ≤ 6.5
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15 0.10
非糖固形物/(g/L) ≥  12.0  8.0
a除糖除盐固形物/(g/L) ≥ 12.0 8.0
氨基酸态氮/(g/L) ≥ 0.30 0.20
氯化物/(g/L) ≤ 25.0 25.0
b苯甲酸/(g/L) ≤ 0.05 0.05
仅限于有添加食用盐的红曲酿造料酒。
指红曲酿造料酒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半甜型红曲酿造料酒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vol) ≥ 14.0 1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40.1~60.0 20.1~60.0
总酸(以乳酸计)/(g/L) ≤ 6.5
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15 0.10
非糖固形物/(g/L) ≥ 12.0  8.0
a除糖除盐固形物/(g/L) ≥ 12.0  8.0
氨基酸态氮/(g/L) ≥ 0.40 0.20
氯化物/(g/L) ≤ 25.0 25.0
b苯甲酸/(g/L) ≤ 0.05 0.05
a 仅限于有添加食用盐的红曲酿造料酒。
指红曲酿造料酒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5.4 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指标(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5.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8 其他要求
产品中除按照生产要求可添加食用盐、香辛料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外,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酿造产生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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