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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AZX 001-2019 东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管理规范

标准编号:T/DAZX 001-2019
标准名称:东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管理规范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management quality of three-level Safety Standardization Assessment Unit
发布部门: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起草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2-27
实施日期:2019-12-30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东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考核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18〕21号)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安〔2018〕12号)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安监管〔2018〕205号)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督导的通知》(东安监管[2018] 495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3.1
评审单位 assessment unit
指经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认定,具有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4 评审单位基本条件
4.1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具有法人资格;
b)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办公场地必须是自有财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租用期限不少于2年且有消防证明材料。具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计算机、电话、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c)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d)需有10名及以上专职评审人员(以东莞市社保局社保证明为准),其中6名及以上评审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有1至2名取得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或本省级以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且必须由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若无专职评审专家,聘请专家为离退休人员时不得少于2名。
e)专职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与评审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合同并由评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得在其他评审单位同时兼职)。
f)评审各相关行业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或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符合《工贸行业范围分类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专业能力对照表》以及相应行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g)专职评审人员中必须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
h)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评审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i)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评审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其评审人员不少于5名还必须具备具有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相关安全知识或5年相关生产实际工作经验;烟花爆竹评审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其评审单位专职评审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二级评价师不少于2名,评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j)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经东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认定的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须在确认的评审行业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评审。
4.3 经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认定的企业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东莞市范围开展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业务,须与其确定的评审行业范围一致,严禁超范围评审,并且须在东莞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且必须配有常驻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工作人员,有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
5 评审单位考核管理
5.1 东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应成立专家核查技术团队,负责对评审单位进行年度抽查考核(原则上为每年12月份进行),年度抽查考核采用日常工作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5.2 日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b) 落实监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及东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布置工作情况;
c) 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督抽查反馈的评审质量情况;
d) 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反馈的评审质量情况;
e) 被评审企业反馈的评审质量情况;
f) 评审人员队伍管理情况;
g) 被投诉举报情况;
h) 是否按时提交总结材料;
i) 其他考核内容。
5.3 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各类证照、资质等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b) 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情况,是否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c) 评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评审过程控制、现场勘查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归档情况;
d) 评审单位开展内部培训工作质量及相关材料存档情况;
e) 评审单位自改、纠错、投诉受理等专项工作情况;
f) 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或者约谈、通报批评等情况;
g)评审单位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质量情况,抽查所考评企业评审标准引用规范性、各评审要素考评合理性、考评条款与企业实际的符合性、现场评审所提出的整改问题及建议是否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整改具有指导作用。
h)其他考核内容。
5.4 年度考核总成绩
评审单位年度考核成绩=日常工作考核得分×60%+现场考核得分×40%。年度考核总成绩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至89分)、合格(60至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5.5 结果运用
对年度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评审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优先给予评审项目。
对于考核总成绩为“合格”的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整改并向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暂停受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材料,由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督促限时整改;未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评审资格。
5.6 公示公告
年度考核结果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东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向社会公示。
6 监督管理
6.1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
a) 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小组人员数量不足,或者超出认定的评审行业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b) 未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中遗漏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未发现或为指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c) 被评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经事故调查后证明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的。
6.2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评审资格:
a) 不具备评审单位主体条件的(专职评审人员、固定办公场地、评审专家及评审员业务能力等)。
b) 专业技术力量不满足评审工作开展的。
c) 年度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且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d) 评审人员未到被评审单位开展评审活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套用其他评审报告的。
d) 不讲职业道德,恶意竞争、故意损害同行信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 连续两年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或者两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
f)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转借或者授权给第三方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或人员代为开展评审工作。
g)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3 撤销评审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评审资格。
6.4 经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认定的企业二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东莞市范围内从事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业务如出现本规范5.1、5.2条款中的违规情况,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东莞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单位将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出具评审报告,并向社会通报,暂停时限至少为三个月,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将向其资质认定单位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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