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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XDYJ 0006-2020 功能性电解水

标准编号:T/CXDYJ 0006-2020
标准名称:功能性电解水
英文名称:Functional electrolyzed water
发布部门: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起草单位: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川建元天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农博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清科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博物风土(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4-04
实施日期:2020-04-06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一、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1.1.1 生产用水应达到居民生活应用水标准要求,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
1.1.2 氯化钠应符合GB/T 5461-2016标准的食品级食用盐或符合GB/T 1266-2006标准要求的优级纯氯化钠。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应使用食用盐为原料时,并尽量选择非加碘盐。
1.1.3 碳酸钾应符合GB 25588-2010标准的食品级碳酸钾或符合GB/T 1397-2015标准要求的优级纯碳酸钾。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应使用食品级碳酸钾。
1.1.4 复合剂中的添加剂,成分及质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并需符合GB19630.3-2011 有机产品标准要求。如电解液产品可能直接用于接触食品时,还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不得有任何沉淀物,不得有其他肉眼可见异物。
1.3 理化指标
原液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A剂  B剂  复合剂
pH值(25℃)  /  1.2~2.5  11~13.5  供需双方商定
氧化还原电位  mV  800~1200  -1200~-600  供需双方商定
有效氯浓度(以Cl计)  %  0.01%  ——   供需双方商定
钾的质量分数(以 K2O 计)  %  ——  ≥1.5  供需双方商定
重金属(以Pb计)注1  mg/kg  ≤10  ≤10   ≤10
砷(As)注1  mg/kg   ≤1  ≤1  ≤1
备注:1、仅在电解液可能作为食品添加剂、饮水或食具消毒用途时才做检测。
2、供需双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合剂中的添加剂成分如可能对原液理化指标产生影响时,相关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
1.4 微生物指标
原液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微生物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杀菌率(细菌或真菌)  %  >90%
有机物保护
(参考GB 15981标准中第17条适当添加部分指标) / 有机物应对灭菌作用无明显影响。
备注:1.需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2.试验应在达到产品说明中规定浓度(原液稀释倍数)和保持时间条件后进行评价。
1.5 毒理学指标
原液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豚鼠皮肤变态反应实验  无皮肤变态反应
家兔多次皮肤刺激性实验  无刺激性
雌、雄小白鼠经口毒性实验 LD50 大于 5000mg/Kg 属实际无毒
备注:1.供需双方另有要求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2.试验应在达到产品说明中规定浓度(原液稀释倍数)的条件下进行。
二、试验方法
2.1 感官要求
依据GB/T 5750.4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2 理化指标
2.2.1 pH值依据GB/T 5750.4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2.2 氧化还原电位按DL/T 1480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2.2.3 有效氯的测定依据GB 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
2.2.4 钾的质量分数依据GB/T 20937-2018标准中第5.3条要求进行。
2.2.5 有效氯的测定依据GB 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
2.2.6 重金属(以Pb计)及砷(As)依据GB 25574-2010标准附录A要求进行测定。
2.3 微生物指标
2.3.1 杀菌率依据GB 15981标准中附录C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2.3.2 有机物保护依据GB 15981标准中附录D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2.4 毒理学指标
2.4.1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规定方法测定。
2.4.2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按食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方法测定。
2.4.3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化妆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2005)规定方法测定。、
三、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表见表2.
表2:出厂及形式型式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  1.2  √   √  2.1
理化指标  1.3  √  √   2.2
微生物指标  1.4  √    2.3
毒理学指标  1.5  √   2.4
备注:微生物指标和毒理学指标试验是在原液稀释到产品说明中规定倍数后进行。
3.2 出厂检验
3.2.1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3.2.2 每批取样量不得少于 20L,其中 10L用于检验,另10L留样备用。如电解液存储一个大容器内,则在1/10、1/2、9/10液层处提取相同体积样液混匀。如采用多个小容器分装,则在各个小容器相应液层分别取样后,再将样液混匀,各个小容器的取样量应保持一致。样液抽取后应避光密封保存。(微生物指标是否列入出厂检验必检项目待定)
3.3 型式检验
3.3.1 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每两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投产;
b)主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3.3.2 取样要求
取样方法应符合6.2.2条规定。
3.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取备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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