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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JBMQA 001-2018 建材生产用蒸压釜使用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T/ZJBMQA 001-2018
标准名称:建材生产用蒸压釜使用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autoclave in building material production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
起草单位:嘉兴市方圆公正检验行、嘉兴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嘉兴市康立德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有限公司、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海盐沈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海盐汇强桩业有限公司、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嘉兴市科拓科技服务中心、浙江彩虹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构件科技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2-14
实施日期:2018-02-28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4 一般规定
4.1 蒸压釜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管理应符合TSG 21的相关规定,使用年限原则上应符合JC/T 720的相关规定,超过使用年限的蒸压釜,应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管道、电气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直径大于50mm的压力管道应经监督检验合格。蒸压釜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 在进汽阀前管道的最低位置应安装疏水阀,并且排汽管的管口应偏离排汽阀开关位置。严禁在蒸压釜釜体和釜盖上任意开孔、焊接支架或增设附件。
4.3 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除蒸压釜报废外,严禁拆卸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手柄。
4.4 蒸压釜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应符合TSG 21的有关规定。
4.5 使用单位应对蒸压釜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阀、安全联锁装置)、仪表(压力表、测温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4.6 蒸压釜轨道、釜齿、釜盖摆动吊臂、釜体内表面、密封圈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及时维护。
4.7 蒸压釜的维修、保养及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制造厂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8 严禁用装载机或叉车等设备推动蒸养小车入釜。对使用钢丝绳或链条牵引蒸压釜蒸养小车的,应在釜内轨道间增设隔离装置,隔离装置应悬离釜底的托辊,牵引的钢丝绳或链条不应与蒸压釜筒体相接触。在侧开门蒸压釜筒体外部与釜盖开启时的接触处宜设置木板或耐高温橡胶板等。
4.9 釜体内蒸养小车的轨道、釜前釜后的摆渡车的轨道和车间地面轨道的高度均应一致,轨道与轨道之间搭接处宜采用定位销加固,蒸养小车的联接装置的强度、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釜盖及悬挂装置,宜具备自开启、自闭合功能。
4.10 蒸压釜内宜安装报警装置或警示提示或切断蒸汽进入釜内的装置。蒸压釜外宜安装超压报警装置,应有切断蒸汽进入釜内和排出釜外的装置。
4.11 蒸压釜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按TSG08的规定办理停用手续,并设置停用标志;重新恢复使用的,应进行维护保养,并对蒸压釜进行内外部检查。
4.1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蒸压釜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13 使用单位应编写蒸压釜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并在工作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标识。
4.14 应建立由作业人员、核查人员、监督人员的三方检查签字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其中:蒸压釜作业人员负责关好釜盖、核查人员负责检查确认、监督人员负责巡查监督。
4.15 蒸压釜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蒸压釜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定期演练并记录。
4.16 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应符合TSG D0001、TSG 08 、TSG 21的有关规定。
5 使用前的检查
5.1 检查釜体有无变形、鼓包等异常情况,并检查配汽室、分汽缸、管道、电控柜、零压柜,所有阀门、仪表等均应处于正常设定状态。检查釜体内蒸养小车的轨道与釜体前后的摆渡车轨道及车间地面轨道之间搭接处的联接状况,检查蒸养小车之间的联接状况。
5.2 检查釜盖旋转减速器的润滑情况,其运转应灵活、啮合应完好,釜盖与釜体接触处应涂润滑剂,确保开关顺畅。
5.3 检查扳动安全联锁装置的手柄、限位块、釜盖挡块、安全装置球阀,安装位置应正确,动作应灵活可靠。
5.4 检查蒸压釜冷凝水排放系统装置(如过滤网、疏水阀、快速排污阀等),泄水前球阀及管道应工作可靠,及时更换破损的泄水前球阀及管道等。
5.5 检查密封圈的安装情况及密封进汽管路系统,各部件应正常工作,应更换破损的釜盖密封圈。
5.6 检查釜盖内侧与密封圈结合处,清除釜盖圈内的杂物,涂刷耐高温润滑剂。釜密封圈和釜盖、釜体之间不应使用普通润滑剂或者其他油品。
5.7 检查釜体下部的各支座在冷态时的状况,滚子(轴)和基础板表面不应有杂物,滚子(轴)表面应定期涂抹润滑脂(黄油);应及时清除阻挡釜体轴向膨胀移动的杂物,滚子(轴)应处于支座的设计位置,检查悬挂滚筒的弹簧受力是否均匀,应无脱落现象。
5.8 检查釜内卫生,应及时清除釜内杂物及垃圾,疏通釜底排水孔;应修复由于热胀冷缩引起的轨道偏移。
5.9 检查牵引的钢丝绳、定滑轮等设施,应更换受损的钢丝绳和定滑轮。
6 使用中的安全操作
6.1 在牵引进釜过程中,应控制产品的堆放高度和堆放宽度,产品与蒸压釜内壁间距应不小于20mm, 产品不得与釜体内壁、釜盖等发生摩擦、碰撞。
6.2 釜盖关闭前,应仔细检查釜内状况,确认釜内应无人员。
6.3 在关闭釜盖时,应将釜盖对正,摇(启)动减速器,转动釜盖,釜盖与釜体法兰齿应啮合到位;将安全联锁手柄转至水平位置,并锁紧安全联锁手柄,闭锁釜盖,限位块的缺口与安全手柄圆盘圆弧配对到位,同时插好釜盖齿插销(上锁)。
6.4 在通入蒸汽前,当釜内需要抽真空时,应关闭进汽阀、排污阀、排汽阀及密封回路等阀门,按规定进行抽真空操作。
6.5 在供汽前,应关闭与釜体相连的釜盖密封回路联通阀,开启釜盖密封回路中的釜外进汽阀,同时,打开釜盖一端的进汽阀,釜内压力上升,待釜盖密封圈压力达到0.5MPa时,关闭密封回路中的釜外进汽阀。开启密封回路联通阀,使密封圈压力与釜内压力一致,釜盖应自紧密封。
6.6 蒸压釜运行过程中应及时观察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表、进汽阀、锁汽阀、排水阀及安全联锁装置等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参见附录A。
6.7 升压过程中,应及时排放釜内冷凝水,釜体顶部和底部的温差不得超过40℃;若温差超过40℃,应检查釜内冷凝水排放系统,釜体疏水阀畅通,必要时手动排放冷凝水。
6.8 使用过程中,应在蒸压釜的额定温度和压力以下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6.9 降压排汽前,确认进汽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缓慢打开蒸压釜排汽阀门,待压力低于0.2MPa及以下时,打开釜底的手动排水阀进行排水,直至釜内冷凝水、蒸汽排尽,严禁釜内高温的冷凝水快速外泄。待压力表指针在“0”MPa位置后,打(脱)开釜头安全联锁装置,取出釜盖齿插销,所有安全联锁装置应脱开,并排尽余汽。
6.10 开启釜盖前,作业人员应站在手摇减速器一侧,转动手摇减速器,转动时应缓慢、均匀,同时应观察电气控制柜的警示信号;当釜盖齿上的泄汽槽刚露出时,应静停1min~5min;待釜内蒸汽和冷凝水完全排尽,方可缓慢开启釜盖。
6.11 蒸压釜盖在开启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在釜盖侧面操作,且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严禁其他人员接近釜盖前面或两侧。蒸压釜作业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在蒸压釜两端走动或停留。
6.12 蒸压釜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蒸压釜运行,及时采取减压措施,并上报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记录:
a) 蒸压釜的工作压力或介质温度超过额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b) 釜体、釜盖发生裂纹、鼓包、变形、蒸汽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c) 安全附件失灵、损坏、釜盖关闭不到位等;
d) 连接管件断裂、紧固件损坏等难以保证安全运行;e)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蒸压釜安全运行;
f) 釜体顶部和底部的温差超过40℃,采取排水措施后温差仍不下降;
g) 蒸压釜及其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h) 其它异常情况危及蒸压釜安全运行。
6.13 蒸压釜在运行过程中,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 使用后的注意事项
7.1 产品出釜后,应及时清扫釜内积水及垃圾等,疏通釜底排水孔。
7.2 每次蒸压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对釜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8 作业场所与职业健康安全
8.1 作业场所
8.1.1 蒸压釜与生活区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釜盖前方不得作为生产人员操作区或办公场所。
8.1.2 蒸压釜作业区域及周边的道路、地面应平整,无积水、无积油、无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车间内应设置人行通道,应划安全通道线,通道两侧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8.1.3 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夜间设置照明设施,照明灯具保持完好。车间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8.1.4 应按GB 50140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栓和消防器材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消防器材应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应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8.1.5 作业区域、设备及易造成人身危险部件的涂色,应符合GB 2893的有关规定。
8.1.6 作业区域、设备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按GB 2894的有关规定在醒目处设标志牌。
8.1.7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 158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8.2 职业健康安全
8.2.1 企业应根据GB/T 11651及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等。蒸压釜作业人员应身着长袖工作服,穿耐高温鞋,戴防烫伤手套。
8.2.2 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2.3 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入职前,需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应该参加规定科目的入职体检;
b) 在岗期间应定期安排进行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可进行必要的工作和岗位调整;
c) 离岗时,需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无职业病潜伏症状。
8.2.4 劳动保护与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场所应具备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隔热、降温、通风、照明良好;
b) 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
c)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d) 蒸压釜的排汽阀应设置消音装置,持续改进防尘、降噪控制措施和生产工艺;
e) 寒暑季节有效保障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采暖保温。
8.2.5 职业健康安全及其他要求应符合GBZ 1、 GBZ 2.1、GBZ 2.2、GB/T 12801和 GB/T 28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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