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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CDZ 0001-2019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标准编号:T/TCDZ 0001-2019
标准名称: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发布部门:天长市秦栏电子商会
起草单位:滁州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安徽省电子器件及绿色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天长市万科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吕航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东升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越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宏光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名轩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美鑫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双宇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龙源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长林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祥瑞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英发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地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科宇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敏欣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优信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时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柱朝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天玛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生昌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百邦电子厂、天长市同富电子厂、天长市亿邦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浩锐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日新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慧通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鑫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诚联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森林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衡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润翔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佳源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达电子通信有限公司、天长市信发电器厂、盱眙耐芯特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30
实施日期:2019-10-18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402.08 KB
内容简介
6 标志和说明
6.1   充电器应在本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a)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b)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c) 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或额定功率,单位为瓦(W);
d) 输出电压;
e) 输出电流;
f) 制造厂或制造商的名称;
g) 充电器规格型号;
h) 如果是Ⅱ类结构,应标明符号;
i) 输出端子的极性(+,-);
j) 规定充电器所适用的电池类型、额定电压以及额定容量(Ah);
k) 注明警示标识。
6.2 警示标识可以在充电器本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明,也可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如不标识在充电器本体上,需在充电器本体上明显位置标明“使用前应充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保证使用说明书随充电器一起提供给客户。
6.3 警示标识和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禁止给不可再充电的电池充电;
b) 用于户内,谨防雨淋。充电过程中,充电器严禁覆盖,必须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充电器 放在电动车内或电动车上充电。谨防火焰、火花及爆炸性气体,以免引起火灾;
c)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6.4 当使用符号时,应按下述符号标示:
GB/T 5465.2规定的符号5031直流电;
GB/T 5465.2规定的符号5032交流电;
GB/T 5465.2规定的符号5016熔断器;
GB/T 5465.2规定的符号5019保护接地;
GB/T 5465.2规定的符号5172 II类设备;
电源性质的符号,应紧靠所标示的额定电压值;
设置II类器具符号所放置的位置,应使其明显地成为技术参数的一部分,且不可能与任何其他标示
发生混淆;
应使用国际单位制所规定的物理量的单位和对应的符号;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6.5 标志的耐久性,经试验后,标志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且不易卷边。
7 使用性能
7.1 输入功率和电流
7.1.1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充电器的实际最大输入功率与标称最大输入功率的偏差值应在±20%范围内。
7.1.2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充电器的实际最大输入电流与标称最大输入电流的偏差值应在±15%范围内。
7.1.3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充电器的实际输出电流与标称最大输出电流的偏差值应在±10%范围内。
7.1.4 充电器的空载直流输出电压不应超过 42.4V。
8 安全要求
8.1 充电器必须满足 GB 4706.1-2005、GB 4706.18 -- 2 0 1 4 、GB 17761-2018的有关规定。
8.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充电器的结构、外壳和输出插头等应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8.3 发热
8.3.1 在室温(23℃±2℃)环境条件下检测,在最大负载下,充电器表面的温升不得超过50 K。
8.4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8.4.1 泄漏电流不超过下列限值:
a) 对Ⅰ类器具 0.75 mA;
b) 对Ⅱ类器具 0.25 mA。
8.4.2 电气强度按 10.6.2 试验时,不应出现击穿现象。
8.5 非正常工作
8.5.1 按 10.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充电器应无电流输出;正确连接后充电器应正常工作。
8.6 机械强度
8.6.1 充电器外壳经冲击试验后不应表现出影响符合 8.2、8.4.2 、8.13的损坏。
8.6.2 充电器经跌落试验后不应表现出影响符合 8.2、8.4.2 、8.13的损坏。
8.7 结构
8.7.1 充电器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期间能对用户造成危险的粗糙或锐利的棱边。
8.7.2 充电器应通过一个隔离装置(变压器)给输出电路供电,且输出电路不应连接到可触及的带电部件或接地端子上。
8.7.3 充电器不应含有石棉。
8.7.4 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性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材料使用。
8.8 内部布线
8.8.1 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它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
8.8.2 布线通路应光滑,而且无锐利棱边。
8.8.3 布线的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翅片或类似的接触。有绝缘导线穿过
的金属孔洞,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绝缘套管。
8.8.4 黄/绿组合双色标识的导线,应只用作接地导线。
8.9 元件
充电器不应在柔性软线上装有开关或自动控制器。
8.10 熔断器
充电器的输入端应加装独立的熔断器。其规格、参数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8.11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8.11.1 电源软线的导线,应具有不小于表 1 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
8.11.2 电源软线不应与充电器的尖点或锐边接触。
8.11.3 Ⅰ类器具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线,它连接在器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8.11.4 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
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
8.11.5 在将软线模压到外壳的局部时,该电源软线的绝缘不应被损坏。
8.11.6 带有电源软线的器具,以及打算用柔性软线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的器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
该软线固定装置应使导线在接线端处免受拉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免受磨损。
8.11.7 软线固定装置的放置,应使它们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触及到,或者其结构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
把软线装配上。
表 1 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
充电器的额定电流/A 标称横截面积/mm2
>0.2 且 ≤3 0.5
>3 且 ≤6 0.75
>6 且 ≤10 1.0
8.12 接地措施
Ⅰ类充电器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器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其接地端子和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按 10.14规定的方法进行接地有效性测试,Ⅰ类充电器的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0.1Ω。
8.1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8.13.1 爬电距离
采用预防措施保护绝缘,如浸绝缘漆、灌绝缘胶等,适用1级污染的充电器,与不采用预防措施保护绝
缘,适用2级污染的充电器按 10.15规定的方法进行爬电距离测量,其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不同绝缘的爬电距离参数 单位:mm
绝缘类别 适用1级污染 适用2级污染
Ⅰ类充电器 Ⅱ类充电器 Ⅰ类充电器 Ⅱ类充电器
基本绝缘 ≥0.6  ≥2.5
加强绝缘  ≥1.2  ≥5.0
功能性绝缘 ≥0.4 ≥2.0
8.13.2 电气间隙
充电器按 10.15规定的方法进行电气间隙测量,其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Ⅰ类充电器:基本绝缘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5 mm;
Ⅱ类充电器:加强绝缘的电气间隙不小于3.0 mm。
8.14 耐热和耐燃
8.14.1 充电器部件经球压试验后,测量压痕直径应不超过 2 mm。
8.14.2 充电器部件经灼热丝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没有可见的火焰或持续火光;
b) 灼热丝移开后,试品上的火焰或火光在 30 s 内自行熄灭,并且不应点燃试验用的铺底层中的
薄绵纸(绢纸)或烧焦松木板。
8.15 低温
充电器在-20℃±2℃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8 h。
8.16 高温
充电器在55℃±2℃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8 h。
9 分级要求
9.1 充电器根据充电效率分为特级、一级、合格三个等级,分级要求按照表 3 执行。
9.2 本团体标准使用单位应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和数据,在充分满足使用性能、安全要求
和分级要求的基础上,在其生产的充电器标识上标注分级标识。
表 3 充电器分级要求
充电器等级 充电效率/η
特级品 ≥85%
一级品 ≥80%
合格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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