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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SI 09001-2020 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建设及管理规范

标准编号:T/CATSI 09001-2020
标准名称: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建设及管理规范
英文名称:Appropriate health technology of TCM training institutions and management practice
发布部门: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
起草单位:中健智库(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华医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策舫实业有限公司、泉州玉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中医理疗技术传承与推广工作委员会、深圳市恒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净通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8-11
实施日期:2020-09-12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中健智库(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健智库(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华医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策舫实业有限公司、泉州玉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中医理疗技术传承与推广工作委员会、深圳市恒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净通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显财、刘景贤、徐琴、肖瑜、邓春英、张弘施、李勇良。
本标准于2020年08月11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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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中医历史悠久,对于治疗慢性病和疑难病有着特殊治疗效果,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对国民健康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印发并实施,成为今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纲要提出,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挖掘民间诊疗技术和方药,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到2030年中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随着国家对中医的重视,全国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得到快速发展,因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仅发布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尚无针对培训机构的更细化标准,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建设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教学与技术辅助设备、人员要求、服务内容、安全要求、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强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基本信息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 Appropriate health technology of TCM
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具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的中医药技术。
3.2
培训机构 Training institution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推广,培训中医药和养生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医生为工作内容的服务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资质
4.1.1 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和经营场所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1.2 应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信息,明示营业时间、培训内容、管理人员资质、注意事项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4.1.3 培训机构业务活动应符合质量、卫生和安全的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4.2 选址
4.2.1 培训机构宜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周边商业服务配套齐全、周边500米内应无射线、强噪声、粉尘、强光等固定污染源。
4.2.2 培训机构场所应相对独立,不宜与其他经营活动或其他经营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场所。
4.3 功能区设置
4.3.1 培训机构标牌标识应醒目,易于识别。
4.3.2 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0 m2。
4.3.3 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服务需要划分功能区域,至少包括:教室、休息室、消毒室、卫生间等必备功能区,区域布局应合理,功能区域之间应相对独立,不同功能区域应标识明确,设置中英文标识、适当的语言标识或图形符号。
4.3.4 培训机构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整齐。
4.3.5 培训机构应设有明显标志,标志系统应符合GB/T 15566、GB/T 10001.1、GB/T 10001.6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标志应统一、清晰、无破损,使用规范。标志应安装在醒目、没有视线遮挡的位置。
4.3.6 培训机构应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电气安全防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3.7 培训机构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且无污染,无异味。
4.3.8 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卫生洁具、需消毒灭菌的设施设备、培训用具、图书教材等进行清洁和消毒。
4.4 室内环境
4.4.1 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和清新,卫生清洁、无异味,各项指标应满足GB/T 18883-2002。
4.4.2 室内应安装空气净化器,密闭环境应安装通风换气系统。
4.4.3 室内应光线明亮,照明设备完好。
4.4.4 室内应温度适宜,夏季暑热和冬季寒冷的地区应配备防暑和取暖设备。
4.4.5 室内噪声应符合GB 3096-2008中2类标准。
4.4.6 室内地面应清洁、干燥,无杂物堆放。
4.4.7 室内应在适宜位置布置绿化植物。
4.4.8 室内应全面禁烟,在醒目位置粘贴“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4.5 视频监控
4.5.1 培训机构主出入口和公共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出入口宜设置微卡口。
4.5.2 培训机构室内涉及人员隐私的区域不得设置视频监控设备,若在监控设备覆盖区域内进行培训服务,应对相关人员隐私进行有效保护。
4.5.3 视频监控区域标志应设置在视频监控区域的入口和视频监控区域内的位置。视频监控区域较大的,应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标志。视频监控区域标志的设置应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其他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信息传递及设置。
5 教学与技术辅助设备
5.1 培训机构应配置专用医用床具、电脑、投影仪、黑板、桌椅等公共教学用具。
5.2 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学工具,开展艾灸等技术培训操作室应设计通风换气系统。
5.3 培训机构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私人财物存放保管设备。
5.4 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所用的医学工具及辅助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定期更换、保持干净,或使用一次性用品。
5.5 培训机构配备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教学用具和图书教材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5.6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特种设施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
6 人员要求
6.1 管理人员
6.1.1 管理人员应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医健康服务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培训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
6.1.2 管理人员应专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2年以上中医养生保健适宜技术培训工作。
6.1.3 管理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1.4 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平等待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2 师资要求
6.2.1 培训教员应身体健康,满足教学要求,具有3年以上中医临床经验。
6.2.2 培训教员应至少持有国家级相关行业学协会岗位能力证书、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确有专长执业中医师资格证等专业资质证书一项。
6.2.3 从医院系统聘请的教员应为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
6.2.4 中医科研院所聘请教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6.2.5 培训机构应配置2人及以上养生保健教员和2人及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药研究人员。
7 服务内容
7.1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针法(不破皮);
b) 灸法;
c) 刮痧;
d) 拔罐;
e) 熏蒸;
f) 按摩;
g) 理疗;
h) 外敷。
7.2 培训教材
7.2.1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7.2.2 培训机构自行编制的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和大纲应经过培训机构所隶属行业学协会专家组论证,并经所隶属行业学协会审批、备案后方开实施。
7.2.3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培训机构隶属行业学协会、培训项目名称及内容、师资名单和资质、报批文件、教学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所隶属行业学协会审批备案后印发开展招生工作。
7.2.4 培训机构不得自行更改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培训师资、收费标准等核心内容。
7.2.5 培训机构应不断加强培训教学的质量,制定专业性强、内容完善和实施高效的教学方案。
8 安全要求
8.1 培训机构应配置专职服务质量安全和经营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8.2 培训机构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在培训机构内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安全出口的标识明显,灯光明亮,应装有鸣叫器。
8.3 培训机构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标志应明显、清晰,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和GB 15630的规定。
8.4 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8.5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员工应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并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应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 1 次防火检查;白天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每日各不少于 2 次。
8.6 培训机构应制定可能出现的教学风险、系统和设备故障、公共安全、火灾等应急预案。
8.7 培训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应包括示范人员发生过敏、烧烫伤、晕厥、痉挛、软组织损伤、呼吸困难等意外事故时采取的有效措施。
9 管理要求
9.1 培训机构应设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9.2 培训机构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和指导培训技术层面工作。
9.3 培训机构应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管理、教员管理、学员管理、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等。
9.4 培训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各岗位作业指导书,明确岗位流程规范。
9.5 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服务质量体系,制定培训服务质量手册,明确培训服务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制定实现培训质量目标的相应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9.6 培训机构应建立并执行服务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的制度。
9.7 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员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员的教学及相关服务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应有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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