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

T/SSIA 0002-2019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标准编号:T/SSIA 0002-2019
标准名称: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big data enterprise
发布部门: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上海旋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浪潮云计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科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彩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程旅游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掌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软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原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6-03
实施日期:2019-07-08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5 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
5.1 基本要求
大数据企业能力的基本要求应包括:
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从事大数据领域工具类软件产品研发或大数据领域信息技术服务,并以此为核心业务;
c)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施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d)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5.2 产品和服务要求
产品的含义指软件,也包含服务、系统。产品和服务要求应包括:
a)企业主营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
b)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
1) 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工具类软件产品;
2) 数据采集、清洗、加工、整理、管理服务;
3) 数据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4) 数据挖掘、计算、呈现、分析服务;
5) 数据建模、咨询服务;
6) 其它大数据技术服务。
5.3 经营收入要求
企业年度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b)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2000万、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c)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d)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1亿元、小于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
5.4 研发能力要求
研发能力应符合:
a)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究开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b)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大数据业务,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大数据相关的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5.5 质量保证要求
质量保证应符合:
a)具有企业健康经营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研发、项目管理、财务、知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b)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c)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5.6 企业信用要求
企业信用应符合:
a) 企业应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②

上一篇:T/ZSA 4-2019 中关村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
下一篇:T/TMAC 012.1-2019 混凝土预制构件智能工厂 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