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ZZFSA 006-2021
标准名称:复合调味料
发布部门: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
起草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久居香调味品有限公司、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千禧鹰味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绿香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巩义市白园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郑州市牛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科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烹小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15
实施日期:2021-07-15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124.69 KB
内容简介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固态复合调味料:颗粒状、片状、粉状、块状等固态形式,允许同时存在,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浓稠状固液混合体(膏状、酱状等),允许固液分层,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液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检验方法: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烧杯(液态产品)或白色瓷盘中(半固态或固态产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态复合调味料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液态复合调味料
水分/(g/100g) ≤ 14 — — GB 5009.3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55 25 20 GB 5009.44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 — 5.0 —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 ≤ — 2.5 — GB 5009.227
a 仅适用于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使用发酵型配料(豆酱、面酱、豆豉、腐乳)和酸性配料(如食醋、酸度调
节剂等)除外]。
b 仅适用于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5.4 微生物限量
5.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5.4.2 即食类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或MPN/mL) 5 2 0.3 1.5 GB 4789.3 MPN计数法
霉菌b/(CFU/g或CFU/mL) 5 2 100 1000 GB 4789.15
酵母b/(CFU/g或CFU/mL) 5 2 100 100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酵酱类、腐乳、豆豉等)及为主要原料,且后序无杀菌工艺的产品。
5.5 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
5.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5.5.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5.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5.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5.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固态复合调味料:颗粒状、片状、粉状、块状等固态形式,允许同时存在,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浓稠状固液混合体(膏状、酱状等),允许固液分层,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液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检验方法: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烧杯(液态产品)或白色瓷盘中(半固态或固态产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态复合调味料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液态复合调味料
水分/(g/100g) ≤ 14 — — GB 5009.3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55 25 20 GB 5009.44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 — 5.0 —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g) ≤ — 2.5 — GB 5009.227
a 仅适用于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使用发酵型配料(豆酱、面酱、豆豉、腐乳)和酸性配料(如食醋、酸度调
节剂等)除外]。
b 仅适用于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5.4 微生物限量
5.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5.4.2 即食类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或MPN/mL) 5 2 0.3 1.5 GB 4789.3 MPN计数法
霉菌b/(CFU/g或CFU/mL) 5 2 100 1000 GB 4789.15
酵母b/(CFU/g或CFU/mL) 5 2 100 100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 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酵酱类、腐乳、豆豉等)及为主要原料,且后序无杀菌工艺的产品。
5.5 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
5.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5.5.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5.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5.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5.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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