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T/CVMA 317-2025
标准名称: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职业技能评价规范
发布部门:中国兽医协会
起草单位:北京德铭联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技师学院、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瑞辰宠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韶关市技师学院、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黑龙江技师学院、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茂名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广东茂名农林科技职业学院、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广西农牧工程学校、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河北保定职业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山东畜牧执业兽医职业学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南京农业大学
发布日期:2025-11-11
实施日期:2025-11-11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格式:PDF
文件大小:903.70 KB
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对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进行评级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宠物临床和教学中对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进行评价和定级。
本文涉及到扫查的物种为犬、猫。 注:本规范中所有涉及图像分析、结构描述、提示性意见等,仅限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不应做出或推导出最终诊断及治疗建议(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形除外),最终诊断和治疗方案应由执业兽医作出。
本文件适用于在宠物临床和教学中对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进行评价和定级。
本文涉及到扫查的物种为犬、猫。 注:本规范中所有涉及图像分析、结构描述、提示性意见等,仅限宠物超声影像技工(师)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不应做出或推导出最终诊断及治疗建议(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形除外),最终诊断和治疗方案应由执业兽医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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