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GB 18352.3-2005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7-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 指令《修订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类车型的分组;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也规定了燃用12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I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 指令《修订70/220/EEC 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 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类车型的分组;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也规定了燃用12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I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