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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ZSCYXH 009-2018 郴州福茶 青茶

标准编号:T/CZSCYXH 009-2018
标准名称:郴州福茶 青茶
英文名称:Chenzhoufucha OolongTea
发布部门:郴州市茶叶协会
起草单位:郴州市农业委员会丶郴州市茶叶协会丶资兴市茶叶协会丶资兴市农业局丶北湖区农业局丶郴州古岩香茶业有限公司丶资兴市七里金茶叶专业合作社丶资兴市瑶茗香茶叶专业合作社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1-20
实施日期:2019-01-01
标准格式:PDF
内容简介
郴州福茶 青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郴州福茶青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使用“郴州福茶”商标的青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GB/T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末茶含量测定
GB/T 30357 乌龙茶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郴州福茶青茶 Chenzhoufucha Oolong Tea
以郴州市区域内生产的优质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郴州福茶品质特征的青茶产品。
4 产品分级及实物标准
郴州福茶青茶分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郴州福茶青茶按产品质量等级设特级、一级和二级三个实物标准样,各为该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
实物标准样按 GB/T 18795 的要求制备。采用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的容器中,实物标准样每 3年更换 1 次。
实物标准样由郴州市茶叶协会负责监制。
5 质量要求
产地:郴州市区域范围内。
基本要求
鲜叶原料:要求采摘形成驻芽的2~4片叶的新稍,俗称开面采。特级以小开面鲜叶为原料制成;一级以中开面鲜叶为原料制成;二级以大开面鲜叶为原料制成。鲜叶原料要求匀、净、鲜。符合 GB/T 14456.1 的要求。
感官品质
郴州福茶青茶感官品质要求见表 1。
表1 郴州福茶青茶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外 形 内 质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特级 壮结 匀整 洁净 乌润 金黄、明亮 花香浓郁 浓醇 柔软明亮、红边鲜明
一级 较壮结 较匀整 匀净 较乌润 橙红尚亮 花香浓 醇厚 较软亮、红边显
二级 尚壮结 尚匀整 较匀净 尚乌润 深橙红 清纯,有花香 尚浓 尚软亮、红边稍暗
理化指标
郴州福茶青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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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郴州福茶青茶理化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水分(质量分数)% ≤6.0 ≤6.5 ≤7.0
总灰分(质量分数)% ≤7.0 ≤7.5 ≤8.0
粉末(质量分数)% ≤1.0 ≤1.2 ≤1.3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3 ≥33 ≥32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茶叶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取样
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及 GB/T 14487 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
按 JJF1070 的规定执行。
理化指标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总灰分及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粗纤维
按 GB/T8310 的规定执行。
粉末
按 GB/T8311 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
按 GB2762 的规定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
按 GB2763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抽样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抽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及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所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1) 产品定型投产时;
(2) 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4)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按第 5 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合格,该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的规定加倍抽样,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同时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包装应符合 GB/T 23350 及 GH/T 1070 的规定。
运输
各种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符合 GB/T 31621 的规定。
贮存
符合 GB/T 30375 及GB316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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